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3.3.6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單位名稱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機關地址 |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北興街56號 |
聯絡人 | 葉穎緻 |
聯絡電話 | (08) 7351911 #602 |
傳真號碼 | (08) 7351913 |
電子郵件信箱 | yehyingchih@mail.ptep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112-C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屏南屏北地區垃圾轉運站委託操作營運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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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1,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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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以本契約條件、價金及付款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一年或垃圾轉運數量達標價清單預估數量上限為止,由機關通知並獲廠商同意後,換文併入原合約執行。機關並得於標餘款範圍內,以標價清單勞務項目之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續約核算付款,向得標廠商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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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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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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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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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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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00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6號
以光碟片發售,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1份新台幣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37元 ;親自購領: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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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05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06 10:00 |
開標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067,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訂約、履行。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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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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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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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3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惟垃圾轉運數量達130,000噸或累計給付契約價金達決標金額即履約到期。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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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備具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資格及操作營運 轉運站所須之一切證照及許可(若其他相關法令之公 告規定時)。 (2)操作營運本縣屏北地區及屏南地區垃圾轉運站,並妥 善操作轉運站內各項設施,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收集 至屏北地區及屏南地區轉運站之垃圾,轉運至本縣崁 頂垃圾焚化廠處理,或其他機關指定地點處理;及至 機關指定地點轉運垃圾至本縣崁頂垃圾焚化廠處理。 自93年啟用至今之轉運站相關機具、設施、使用廠房 等均依現況點交,廠商需自行操作及維護設備妥善, 於契約屆滿後移交機關,廠商可於投標前至轉運站勘 查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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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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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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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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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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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