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33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
聯絡人 | 洪若瑜 |
聯絡電話 | (04) 22289111 #26650 |
傳真號碼 | (04) 22559032 |
電子郵件信箱 | Mika010353@taichun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01 |
標案名稱 | 原清水信義新村聚落建築群-第二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9,417,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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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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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9,541,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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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99,541,449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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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C、D區)工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4,017,745元;擴充期間上限為1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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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5.1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49,770,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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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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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12 | ||
原公告日 | 113/01/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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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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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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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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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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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12094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2/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0 10:00 |
開標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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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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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起2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35日曆天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
10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5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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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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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甲等綜合營造業」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會員證。 四、 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專職」,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應具備 下列資格: (一)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依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辦理,請依附 錄六、承包工作團隊資格要求之附表填寫並附具證明文件): 1.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 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 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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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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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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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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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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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