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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28.1
機關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聯絡人 林奕玲
聯絡電話 (02) 27936555 #2307
傳真號碼 (02) 27923718
電子郵件信箱 tomoto@freeway.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B120P050
標案名稱 高速公路頭城至南港光纜通道管道建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4 - 長程管線, 通訊及電線(纜)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90,638,39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甲方得辦理後續擴充,於施工開始日起至本案驗收合格之期間內,議約議價另訂契約辦理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交控管線新增或修復、機房空間整修或路廊美化等服務工作,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00萬元,另訂契約甲方得視實際情形辦理,不限於1本契約,乙方應配合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1/12
原公告日 112/12/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1/30 10:00
開標時間 113/01/30 14:00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4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開工日起63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 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電信工程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701010」)、地下管線工程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 E103071」 )等相關行業,未受停業處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廠商特定資格 一、財力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二、實績資格: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土木、結構、交控管線、管道、電機等相關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億1,6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2億9,000萬元)。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僅橋梁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3年1月12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3年1月19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決標方式〕: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工區現勘申請〕:本採購案,因工程範圍多屬高速公路局管制區域,為助投標廠商瞭解工區現況,據以合理施工規劃及成本估算考量,將於公開招標期間,辦理部分區域現勘,相關申請細節詳招標文件第28項(工區現勘申請說明) 補充說明: 1.修正投標文件6-投標專用封貼-資格標封-新增廠商財力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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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