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4.42 |
機關名稱 |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機關地址 |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光明五街66號 |
聯絡人 | 鄭靖怡 |
聯絡電話 | (03) 5510263 #2102 |
傳真號碼 | (03) 5510262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15810@hc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13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天然氣用緊急遮斷閥及其相關配件一批採購案(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21 - 結構金屬產品及其零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298,851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金額:契約價金總額30%。
(二)擴充項目:本公司得於增購期限內,就原契約材料規範條件,以實際增購品項及數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擴充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1/24 08:30 |
開標時間 | 113/01/24 09:00 |
開標地點 | 本公司2樓第3會議室(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64,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公司1樓收發處(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財物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3.營業項目含下列業務其一之公司或行號: 瓦斯器材及其零件製造業(CR01010)、五金零售業 (F206010)、五金批發業(F106010)、國際貿易業(F401010)。 [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廠登記證、⾏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