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本案於112年12月18日進行第5次開標,計有佐勳企業行(共同投標人:元承企業行)參與投標。 二、另依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指定佐勳企業行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 三、佐勳企業行報價高於本局核定底價,經該廠商三次減價仍未進入本局核定底價範圍內。經本局業務單位表示確有緊急決標之情事,主持人於確認該廠商報價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且不逾預算數額,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宣布本案暫停開標程序。本案於112年12月20日簽奉原底價核定人核准決標,遂於112年12月21日續行開標程序,主持人宣布本案以新台幣20,940,000元整超底價(新台幣20,930,000元整)決標予佐勳企業行(共同投標人:元承企業行)。 四、本案刊登得標廠商之決標金額係依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填列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佐勳企業行(第一成員)34%,共同投標人元承企業行(第二成員)66%。 五、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上午7時起至114年1月1日 上午7時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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