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7、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暨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壹拾捌點第一項規定。 2.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第二項第(一)款第3目自113年起變更為:開辦後,以1名一般風險社會工作督導兼主管人員、5名一般風險社會工作人員費用計之, 112年至多為新臺幣(下同) 404萬2,368元;113年至多為461萬5,980元;114年至多為471萬2,460元。 (2)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第二項第(一)款第4目自113年起變更為:「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起薪、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3) 實施計畫第壹拾肆點第十二項第(二)款新增第6目:「社工人員與社工督導每人每年須完成至少6小時之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訓練6小時(含勞動法令相關訓練至少3小時)。」 3.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95萬4,876元(含實施計畫第壹拾捌點第一項保留擴充金額49萬7,784元,及配合社工薪制尚需加帳45萬7,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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