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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9.5.1
機關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單位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精忠路10號
聯絡人 陳俊辰
聯絡電話 (02) 22125285 #1409
傳真號碼 (02) 22119150
電子郵件信箱 ccc1111114@mail.ardsw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RD011
標案名稱 113年宜蘭區域亮點暨產業輔導專管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1/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22 17:00
開標時間 113/01/23 09:3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精忠路10號-本分署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精忠路10號(本分署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113年12月2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合法公司。
二、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本分署轄區(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縣、新⽵市) [決標⽅式]:徵求廠商提供服務建議書(10份)並簡報及答詢(簡報15分鐘及答詢15分鐘為原則)(請⾃備簡報所需設備),經公開評選後擇優依序與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簡報與答詢時,廠商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廠商資格審查時間:如招標公告。公開評選時間:另訂時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