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
1.於112年11月16日議價,須議價(直接費)42萬2,902元(實際預算價),廠商原標價41萬5,500元(直接費),底價37萬2,600元(直接費),廠商依底價承做,決標價37萬2,600元(直接費)。故標比為88.11%(=372,600元/ 422,902元)屬合理無明顯偏低。 2.另無須議價減帳(直接費) 29萬328元,系統公告預算價15萬127元(直接+間接費),加減帳淨額為9萬3,138元(直接+間接費) (系統決標金額),系統核算標比為62.04% (=系統決標金額93,138元/系統預算價15,0127元),導致判定明顯偏低。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加帳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2萬2,106元整(=直接費用37萬2,600元+間接工程費4萬9,506元),減帳金額為32萬8,968元整(=直接費用29萬382元+間接工程費3萬8,586元),加減帳淨額為9萬3,138元整。 二、直接工程費 (一)既有項目(不須議價部分),加帳金額為0元整,減帳金額29萬382元整。 (二)本案112年11月16日議價作業:廠商原標價41萬5,500元整(直接費用),底價37萬2,600元整(直接費用),廠商依底價承做,決標價37萬2,600元整(直接費用)。 三、全部間接工程費(含營業稅)按比例調整後,加帳金額為4萬9,506元整,減帳金額為3萬8,586元整。 四、本案原契約總價金額為新臺幣8,698萬8,883元整,第1次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42萬2,106元,減帳金額為32萬8,968元,合計加減帳淨額為9萬3,138元,故第1次契約變更後總價為8,708萬2,021元。 【本案112年11月16日召開議價會議作業,本局會計單位、政風單位皆有派員實地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