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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4.28
機關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單位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801 高雄市 前金區 河東路188號
聯絡人 駱大勝
聯絡電話 (07) 2161418 #2551
傳真號碼 (07) 2154871
電子郵件信箱 g3000@mail.judicia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ksd1201
標案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各類簿冊及印刷品等財物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465,84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16 17:30
開標時間 113/01/17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3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如決標日逾上開期日,則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所營事業(或章程業務項目)須與採購標的相關(例如印刷業等),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除註明為正本外,得提出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若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標,廠商須將本案契約總價5 %以上標的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並訂立書面契約送交機關1份。如未分包予該等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須繳納本案契約總價5%之違約金。但如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等事由,而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辦理者,經機關同意後,得免繳違約金。 二、本採購如因113年度法定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因預算刪減致執行有困難時,得俟法定程序完成後變更或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援引採購法第64條或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