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 契約第15條規定、實施計畫第壹拾參點第2項、第5項規定。 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 3. 「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項次7。 4. 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新制制度計畫」。 5. 推動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計畫及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二)變更事項: 1. 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13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5年12月31日。 2. 自113年起社會工作人員起薪、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 (三)本次變更加帳總額為新臺幣1,220萬4,276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A.後續擴充總額為1,169萬1,684元,包含人事費650萬7,084元(113年215萬2,980元+114年216萬9,036元+115年218萬5,068元)+(一般事務費23萬1,000元+修繕費10萬元+ 活動費3萬元+夜間值勤津貼22萬3,200元+方案之執行或服務費6萬4,000元+大樓分攤費10萬元+房屋租金補貼78萬元+管理費20萬元)*3年】。 B.另依113年起社工薪調整為定額制,尚須加帳51萬2,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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