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7、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暨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貳拾點第2項第1款規定。 2. 變更事項: (1) 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故自113年1月1日起續約至115年12月31日。 (2) 實施計畫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自113年起變更為:「2.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3) 本次加帳總額為2,575萬5,600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A. 後續擴充總額為2,490萬1,812元,包含人事費1,270萬4,712元(113年413萬8,680元+114年423萬4,884元+115年433萬1,148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3萬2,000元+一般事務費59萬8,200元+方案服務費190萬元+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80萬元+大樓公共事務分攤費26萬2,000元+公共意外責任險、火災險費用2萬元+管理費45萬3,500元)*3年】 B. 另配合113年起社工薪資調整為定額制,尚需加帳85萬3,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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