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113年)後續擴充案(案號ZY1111219-2),查於原案(112年度事務工友勞務委外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第7點已揭「保留未來向得標商增購之權利,即原得標廠商倘經本校評定為履約情形良好,得就原契約之採購數量、履約項目條件及契約價金(新臺幣456,000元整),予以保留後續擴充 (113 年度) 1年之權利,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即定有明文在案。 二.本案業經本校審核結果,承洋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商)已達後續擴充之要件,並於112年12月22日簽奉核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契約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從其適用「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免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 三.本案嗣經本校112年12月25日函發後續擴充之要約通知,並由承商於112年12月26日函復同意之承諾意思表示,故充分雙方意思合致之條件成就,並生契約成立及決標效力。 四.補充說明 : (一)本案之招標方式,係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故有關本決標公告所揭之開標時間,係以案奉簽准文件之期日及時間登錄之。(二)另決標時間,係以承商函復同意後續擴充之期日時間為決標條件成就之時間點。(三)本後續擴充案之案號,係依原案案號(ZY1111219)及第1次契約變更案號:(ZY1111219-1)之順序,本案再行增予分號-2為案號(即編予:ZY1111219-2),併此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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