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12年11月22日下午5時止,查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計4家,以電子投標廠商計0家,合計本案投標廠商計4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4家。 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4家廠商審查合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第1項次2家廠商審查合格;第2項次1家廠商審查合格;第3項次1家廠商審查合格。 三、本案依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一、規定採最低標決標,且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保留項次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並合於最低價格之競標精神。廠商得標限制:若廠商標單提供之藥品已決標。後續辦理決標之項目,均不再將標單提供同產品之廠商列為決標對象。 四、依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三、(一)、規定:本案屬保留項次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1.決(開)標順序依序如下: 依機關所訂之決標順序辦理決標。該決標順序為:第1項次、第2項次、第3項次。 2.各項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者 外,將按其所報標價(以標單正體中文大寫之價金)決標。 3.依據第2目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招標機關得依政府 採 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辦理減價;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招標機關 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該最低標按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4.按第1目及第2目之程序依序決標結果,若有單一廠商被決標之項目總數已達本投 標須知所規定之(廠商得標限制)時,後續辦理決標之項目,均不再將該廠商列為 決標對象。 5.按第1目至第3目之程序依序辦理結果,任一項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若有 本投標須知所規定標價不合理或其他得保留決標情形者,後續項次暫不予決標, 俟 該項次決標後再行辦理後續項次之決標,但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而保留決標者除 外。 6.按前5目之程序辦理結果,尚未購足之項次,廢標。尚未購足之項次後續再行辦 理招標時,依廠商得標限制規定辦理。 五、依投標須知規定,本案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投標須知所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六、第1項次:「艾喜益有限公司」報價每公升新臺幣328元整最低,經資格、價格審查合格,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主持人當場限時廠商15分鐘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廠商當場提出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項次五之「機關執行程序」處理方式一規定,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保留決標。 七、第2項次:「台灣藍與綠有限公司」報價每公升新臺幣475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保留決標。 八、第3項次:「高潔環保有限公司」,報價每公升新臺幣1,230元整最低,未進入底價,經第3次減價廠商書明願以底價承包,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保留決標。 九、本案保留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十、後經確認符合投標須知可決標條件,於112年12月25日決標予該廠商,遂公布底價,第1項次:新臺幣736元整;第2項次:新臺幣475元整;第3項次:新臺幣1,188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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