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次為第2次契約變更。 2.變更依據: (1)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3項與第7項。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4款與第7款。 (3)契約書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壹拾肆點。 (4)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5)本市112年10月11日府社綜字第1123146431號公告「臺北市政府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本次係因評鑑結果符合續約條件,履約期限延長2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 4.第1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加帳1,820萬8,732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加帳478萬2,879元,本區共加帳2,299萬1,611元,加帳後本區契約價金調整為4,679萬879元。 5.第2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加帳2,429萬2,847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加帳188萬3,487元,本區共加帳2,617萬6,334元,加帳後本區契約價金調整為4,956萬3,713元。 6.第3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加帳2,252萬4,92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加帳160萬378元,本區共加帳2,412萬5,298元,加帳後本區契約價金調整為4,584萬7,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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