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2) 契約第15條。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規定。 (4) 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5) 實施計畫第壹拾玖點第2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 (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112年10月11日府社綜字第1123146431號公告)。 (7) 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2. 變更事項: (1) 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13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5年12月31日。 (2) 113年起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3) 實施計畫第玖點履約管理增訂「十三、廠商社工專業人員(社工督導兼主任及社工員)每年須參加6小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訓練(含勞動法令相關訓練至少3小時),以該年度12月底仍在職者為限。」 (4) 本次加帳總額為1,664萬8,248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A. 後續擴充總額為1,528萬2,372元,包含人事費1,030萬932元(113年336萬9,492元+114年343萬3,632元+115年349萬7,808元)及【(一般事務費37萬7,880元+固定設施設備更新修繕費30萬元+管理費23萬2,600元+大樓公共分攤費5萬元+方案活動費70萬元)*3年】 B. 另依113年起社工薪資調整為定額制,尚需加帳136萬5,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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