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2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交通處 |
機關地址 | 260 宜蘭縣 宜蘭市 縣政北路1號 |
聯絡人 | 土木科-盧志晃 |
聯絡電話 | (03) 9251000 #2220 |
傳真號碼 | (03) 9252099 |
電子郵件信箱 | zhihuanglu@mail.e-lan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RSL113013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宜蘭縣政府縣、鄉道橋梁檢測、巡查及監測作業委託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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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3,3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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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案決標日起2年內,擴充「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相關內容及橋梁檢測(含定期檢測、特別檢測、詳細檢測)、橋梁巡查、橋梁監測、安全評估、教育訓練及橋梁相關事項等,上限金額為新台幣461萬元。此工作機關得視財源及廠商履約情形決定是否由廠商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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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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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20 | ||
原公告日 | 112/1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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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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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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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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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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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上班時間內至本府政風處領取招標電子文件.
0元(電子檔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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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12/2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29 10:00 |
開標地點 |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開標室(1樓農業處處長室旁)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收發室(交通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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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各工作項目履約期限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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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具有土木或結構,其技師執業執照所載技師 科 別應為土木工程科或結構科,並於該公司執業。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三)法人團體(含學校及機構等)等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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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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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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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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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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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