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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
機關名稱 花蓮縣政府
單位名稱 農業處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府前路十七號
聯絡人 鍾珮琪
聯絡電話 (03) 8233575
傳真號碼 (03) 8232778
電子郵件信箱 peggy12123@h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AG1120009227
標案名稱 知卡宣綠森林親水公園戲水區整建統包工程委託監造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04 08:30
開標時間 113/01/04 09: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本案統包工程履約期限至113年5月31日止,如工程有延期者則監造期間比照順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開業證書。
c.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
b.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
c.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其他應附具之投標文件:
1.切結書1、2。
2.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服務建議書(1式8份)及電子檔(pdf檔)光碟1份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 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 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 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 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得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七、本案統包工程總經費(包含施工費、設計費、監造費、工程管理費等)為新臺幣1,872萬元,部分預算(新臺幣546萬8,386元)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若所需經費之預算依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釋辦理,本案契約金額並依比例(通過預算/新臺幣1,872萬)調整,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八、廠商可同時參與本案統包工程採購案及本案(監造服務)採購案之投標或協助投標,但本案統包工程之得標廠商、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不得作為本案(監造服務)採購案之決標對象。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