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0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大學 |
單位名稱 | 營繕組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
聯絡人 | 曾宗堯 |
聯絡電話 | (02) 33662227 |
傳真號碼 | (02) 33669663 |
電子郵件信箱 | ttzengyau@ntu.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MB112101802 |
標案名稱 | 管理學院一號館1樓教師休息室整修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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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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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374,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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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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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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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請至本校出納組繳交新台幣200元後至本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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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28 09:30 |
開標時間 | 112/12/28 10: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6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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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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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完工(工程完工報竣工15日曆天內室內裝修合格審查掛件,掛件後45日曆天內取的合格證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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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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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資格: 丙等以上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基本資格登記證。 4.基本資格同業公會會員證。(室裝無則免附) 5.廠商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投標廠商切結書。 9.營造業承攬切結書。(營造業應附) 10.押標金重大異常關聯查證同意書。 請將前述證件及文件資料備妥後,置入牛皮紙袋封套,應於其上書寫廠商名稱及地址(可黏貼由本校提供書寫廠商名稱及地址之標籤)並註明「標封甲」後送件。 (二) 標封乙(服務建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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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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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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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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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