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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25.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環河西路5段502號
聯絡人 楊宗霖
聯絡電話 (02) 89699596 #334
傳真號碼 (02) 89699422
電子郵件信箱 AU4686@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212A
標案名稱 113年新北市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違反水利法案件界址測量及線上監管作業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99,972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新北市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違反水利法案件界址測量及線上監管作業;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二、: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13.6.20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
補助金額
499,972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26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7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6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作為違約相關賠償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1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本採購預算金額用罄止。廠商應配合機關之需求進行現場勘查,並依機關指定日期內進行違反水利法事件界址測量或拍攝作業,詳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為開口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測量技術服務者,或;3.測繪業公司或行號。
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身分者) 2相關證照。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49萬9,972元正係為經濟部水利署委辦經費,目前尚未經核定,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1本採購案預算全數經核定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不低於本採購案保留決標金額或保留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時。 2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全數完成立法程序經核定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規定廢標。 二、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本採購案採購總金額上限為: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該額度將不大於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且該額度將於預算確定後註記於決標公告。 得標廠商日後履約如未逾採購總金額上限者,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身分者、相關證照)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