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4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交通旅遊處 |
機關地址 |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光明六路10號 |
聯絡人 | 陳俊仁 |
聯絡電話 | (03) 5518101 #2720 |
傳真號碼 | (03) 6563903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15525@hc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112-A10 |
標案名稱 | 竹東綜合行政中心新建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5,9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金額為3,435萬元,採購預算金額為2,590萬元,後續擴充金額為845萬元,履約期間得視機關需求辦理後續擴充,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程序。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1/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1/15 10:00 |
開標地點 |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結算完成且無代辦事項後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聯合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或或其他政府機關登錄公告為拒絕往來或遭相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者,不得投標。 (二)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5. 服務建議書。 6. 服務費標單。 7. 以上證件均為影本,惟須於得標後10 日內繳驗正本。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