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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5.1
機關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名稱 古蹟聚落組
機關地址 402 臺中市 南區 復興路3段362號
聯絡人 賴欣釧
聯絡電話 (04) 22177777 #7661
傳真號碼 (04) 22292017
電子郵件信箱 ch0385@boch.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1152
標案名稱 嚴家淦總統紀念園區景觀(含圍牆)暨修復再利用工程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710,478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1,639,773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668萬9,028元 ;擴充內容為古蹟室內修復及主體工程擴充內容;期間上限為主體工程開工後2年內。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保留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經審查通過得與原廠商洽談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20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1 10:30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5日內竣工(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應為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具有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投標資格之廠商。(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資格封應附具之文件: 1、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1-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1-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章、公司(廠)印章、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章、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管機關查驗表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有效期限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7、廠商切結書1。 8、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9、查詢押標金資料同意書 10、工地負責人、匠師(泥作(土水)、木作)資格文件(名冊及簡歷表);其特定資格如下: (A)工地負責人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a. 應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B)泥作(土水)、木作匠師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C)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匠師[泥作(土水)、木作]參與切結同意書。 (D)廠商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11、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二)價格封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標單。 2.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 二、本案採總評分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審查時間、地點進行審查。 三、審查項目及標準:(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 1. 對本案工址既有建物背景資料之認知、全區既有設施系統如電力、電信、消防、自來水及污排水系統之界面瞭解與管理:15% 2. 依本案特性撰擬重要項目施工計畫及品質管理計畫(包括工程進度安排、工程界面協調整合、品質管控作為):20% 3. 古蹟施工過程因應措施: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執行、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原有文物保護措施、施工中重大文物或遺址之發現所為之對策:20% 4. 廠商實績(含歷史建築、古蹟修復與再利用等類似工程實績、如期履約能力等):20% 5. 主要工作人員經驗及能力(含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經驗及實績、重要分包廠商經驗及能力)及勞雇關係或過去人為災害事故、重大職災、工程施工小組查核結果等情形:15% 6. 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