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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2.35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單位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 103 臺北市 大同區 昌吉街57號3樓之1
聯絡人 胡軒華
聯絡電話 (02) 25942569 #307
傳真號碼 (02) 25862975
電子郵件信箱 qa7559@gov.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01
標案名稱 113年度環境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33,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契約的條件價金保留後續擴充期間6個月(113年10月至114年3月)。擴充金額預估22萬2,000元為上限。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12/13
原公告日 112/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總務室
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現場繳納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18 17:30
開標時間 112/12/19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之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收發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一)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或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身心障礙團體福利機構提供清潔服務相關之章程
三、切結書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2.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投標文件須於112年12月18日17:30以前送達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收發),以收文人員蓋立章戳之收件日期及收件時間為憑。 4.廠商提出疑義、異議期限:廠商對於本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為自公告當日起至112年12月8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2月 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本案為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須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先行辦理決標,並以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59點第5項規定辦理。 6.預定決標日期為開標日。 ................................................................ 一、本次主要係更正「勞務採購詳細價目表(標單)」 原為: 勞務採購詳細價目表(標單)數量欄位為12 更正為: 勞務採購詳細價目表(標單)數量欄位為9 二、因本次修正,雖屬重大變更,涉及廠商成本及投標意願,惟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等標期至少7日),現行等標期(7日),考量廠商投標意願延長5日。 三、綜上,修正招標文件檔案含投標封套、詳細價目表(標單)及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勞務採購契約等3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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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