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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2.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51號6樓
聯絡人 連秀芝
聯絡電話 (03) 3322111 #226
傳真號碼 (03) 3336110
電子郵件信箱 10028561@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208-1
標案名稱 委託辦理113年度家庭暴力暨家事事件服務處服務方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3 - 社會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6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倘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經費上限360萬元。 (二)契約屆滿前15日辦理完成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得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1年,以議價方式進行。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22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2 17:3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收發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
1.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
2.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3.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資格文件:
(1)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
A.立案證明
B.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A.立案證明
B.法人登記證書
C.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立案證明
B.法人登記證書
C.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開業執照。
B.負責人之社會工作師執照
2.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服務建議書。
(3)電子領標憑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26連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66)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六、本契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