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52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民政課 |
機關地址 |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新北大道一段11號 |
聯絡人 | 陳小姐/胡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29862345 #524/483 |
傳真號碼 | (02) 29871236 |
電子郵件信箱 | AQ2824@ntp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843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三重區各閱覽室清潔維護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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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4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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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64萬2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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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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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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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5樓(秘書室)
新臺幣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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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12/21 09:30 |
開標時間 | 112/12/21 15:00 |
開標地點 |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1號3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2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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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本所一樓總收文處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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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屬於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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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需列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登記證明。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應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之查覆單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或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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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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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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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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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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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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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