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5.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
單位名稱 | 市容維護組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法治路1號 |
聯絡人 | 黃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81900 #214 |
傳真號碼 | (03) 3381905 |
電子郵件信箱 | 110268@tyemi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038762 |
標案名稱 | 113年桃園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暨罰鍰收繳、移送強制執行之委辦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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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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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4,35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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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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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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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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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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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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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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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3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4 10:30 |
開標地點 | 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 1 號 1 樓 106 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2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棄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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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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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 330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 1 號 1 樓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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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文字。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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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4.納稅證明文件。 5.信用證明文件。 6.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詳細價目表。 8.服務建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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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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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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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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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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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