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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18
機關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西路3號5樓
聯絡人 電務處謝先生/材料處張小姐
聯絡電話 (02) 23815226 #3224/4912
傳真號碼 (02) 23313267
電子郵件信箱 0061906@railway.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0512P2083P
標案名稱 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平交道防護設備更新工程-支線平交道電子式控制邏輯系統)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951106011C44F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59,905,111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07
原公告日 112/11/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20 09:00
開標時間 112/12/20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573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
1.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2.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3.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4.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5.E601020電器安裝業。
6.E701010電信工程業。
7.E601010電器承裝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國內廠商:
(1)若屬「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其中一項者,附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
(2)若屬「E701010電信工程業」者,附具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效期限內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納稅證明。
(3)若屬「E601010電器承裝業」者,附具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納稅證明。
2.國外廠商:
(餘請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地點:本局深澳、平溪、集集、臺中港、舊山線等支線平交道、鐵路沿線、車站、調車場及相關機房與辦公場所。 2、履約執行單位:彰化電務段/承辦人:廖先生/聯絡電話:04-7522673#2426。 3、112/12/7第1次修正:修改本案工程採購契約附件18及參考文件內容,因本次修改非屬重大變更,故本案仍於112/12/20辦理開標。 ◎【基本資格】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國內廠商: (1)若屬「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其中一項者,附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 (2)若屬「E701010電信工程業」者,附具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效期限內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納稅證明。 (3)若屬「E601010電器承裝業」者,附具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納稅證明。 2.國外廠商: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本國認許):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惟會員證得於得標後檢附。 (2)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未經本國認許):檢具該國政府核發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特定資格】(一式2份) (一)實績資格:自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國內或國外政府或民間機構之具有客運鐵路(含高鐵、捷運)號誌系統工程或財物之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五分之二。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二)財力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之實績,不得以分包商之實績替代): 投標商應將其工程實績分別詳細列表(廠商工程實績詳細表),載明工程名稱、業主名稱、實際驗收日期、簽約雙方之契約金額或估驗或結算金額,工程內容概述及相關補充說明等資料,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式2份): 1.本國工程實績: (1)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 (2)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書或使用執照),及契約、營業發票存根聯等影本各一份。惟若需提出之營業發票存根聯若張數過多,可檢附部分金額較鉅之營業發票存根聯,以資證明該契約為真實。若提出營業發票存根聯確實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相當之證明文件,並同意於審標期間配合機關查證並提出其契約為真實之證明文件。 2.外國工程實績: ... (完整請詳採購投標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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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