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9.6M |
機關名稱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採購組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東區 大學路1001號 |
聯絡人 | 彭榆云 |
聯絡電話 | (03) 5712121 #52103 |
傳真號碼 | (03) 5728271 |
電子郵件信箱 | pengwaui@nycu.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112071 |
標案名稱 | 113-114年實驗場所感染性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開口式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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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5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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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 3,570,000元,期間:後續擴充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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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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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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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2 09:3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大禮堂二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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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採購組(大禮堂二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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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3 年 1 月 1日起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或累計訂單金額達契約金額為止,屆時以先到者為止完成履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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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同意營運證明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附註)之項目(含處理方法);前述處理機構如未同時自營清除者,請備具核准清除廢棄物代碼之協同清除業者委託同意書(前述清除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 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本案廢棄物代碼(附註)之項目;前述清除機構如未同時自營處理者,請備具核准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含處理方法)之協同處理業者委託進廠同意書(前述協同處理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相關處理許可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進廠同意書。 (3) 投標廠商同為清除與處理業者,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本案廢棄物代碼(附註)之項目,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清除許可證與甲級處理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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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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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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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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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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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