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5.4.28 |
機關名稱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單位名稱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機關地址 | 801 高雄市 前金區 河東路188號 |
聯絡人 | 駱大勝 |
聯絡電話 | (07) 2161418 #2551 |
傳真號碼 | (07) 2154871 |
電子郵件信箱 | g3000@mail.judicial.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ksd1115 |
標案名稱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個人電腦暨週邊軟硬體設備維護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3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300,000元。
(二)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不同,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1 17:30 |
開標時間 | 112/12/12 14:30 |
開標地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與電腦相關之112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乙級電腦硬體裝修認證、微軟MCITP以上、Linux LPIC、Cisco CCNP以上之網路領域相關證照、行政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佈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管理類及技術類證照各具其一以上。 投標時檢附證照相關證明資料及員工勞保局核發投保證明 (如所提供為影本,簽約時提供正本以供查驗),得標後廠商於履約期間需有上述認證人員在職並於每期請款時檢附上述認證人員勞保局核發投保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之列印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所列印之證明文件,逾三個月以上者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在高雄市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正本)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