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7.4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吳興街600巷109號 |
聯絡人 | 孫旭明 |
聯絡電話 | (02) 87897158 #6010 |
傳真號碼 | (02) 27583533 |
電子郵件信箱 | tcapo041@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05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臺北市動物虐傷法醫鑑識偵查計畫委託專業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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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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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整,擴充金額上限亦為新臺幣1,650,000元整,後續擴充條件為「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附表規格(專長條件、委託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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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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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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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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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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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1樓秘書室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洽購,須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二)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請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納,郵寄時應附該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大小20公分以上),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新北市110元;外縣市150元),郵寄封面請註明「購領案號:113005 招標文件字樣」,並請考量郵遞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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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8 17:3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1樓總收發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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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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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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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2. 學校或校內學術單位: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具備畜牧、獸醫或醫學相關領域)。 3. 具備有獸醫、畜牧或醫學相關領域之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構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學術團體、產業團體(必須為法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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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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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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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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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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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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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