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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62
機關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工務處土建廠土建六場 李承翰
聯絡電話 (02) 28930105 #8832
傳真號碼 (02) 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01285@metro.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B12E01010
標案名稱 跨市民大道空廊暨線形公園及出入口改造第2期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2,7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02 17:00
開標時間 113/01/03 14:00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委託專案管理服務:自本案決標次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 完成財產點交、移交等契約約定之所有委託服務工作及應辦事項日止。詳本公告其他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屬勞務性質不需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
(四)本採購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專業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並檢附其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五)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六)履約: 1.詳細地點: (1)跨市民大道空廊部分:空廊路徑自臺鐵台北車站東廣場起,行經捷運台北車站M1出口、國光客運台北站、捷運台北車站M2出口、中山地下街R1出口至華陰街止。 (2)線形公園及出入口部分:主要範圍為長安西路至市民大道間之捷運中山地下街上方線形公園,包括R1〜R3出入口及緊急發電機室、冷卻水塔、通風豎井等地面層建築物。 2.本案契約價金採固定服務費率給付,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四、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採參考表百分比之統一比率方式(100%)計算,各費率級距及其費率如下: 專案管理服務費 建造費用(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 三億元以下部分 1.9 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1.7 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1.4 超過十億元部分 1.2 監造服務費 建造費用(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4.6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4.4 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3.9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3.3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2.8 超過五億元部分 2.4 3.履約期限: (1)委託專案管理服務:自本案決標次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 完成財產點交、移交等契約約定之所有委託服務工作及應辦事項日止。 (2)委託監造服務: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4.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委託專案管理服務費1式、委託監造服務費1式。 2.本案主要部分為: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