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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
機關名稱 司法院
單位名稱 秘書處/資訊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吳小姐/張小姐
聯絡電話 (02) 23618577 #181/457
傳真號碼 (02) 23118832
電子郵件信箱 wuchen@judicia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202972
標案名稱 司法院112年度刑事法庭中文語音辨識系統功能增修及推廣建置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9,77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9,77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06
原公告日 112/1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11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2 14:4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98萬8,5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秘書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至起至210日曆天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為財物採購案,尚無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之需要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若涉及採購程序相關問題,請聯繫本院秘書處吳⼩姐,電話為(02)2361-8577分機181;若涉及本案規格、功能、整體規劃或閱覽現⾏系統之系統功能架構、流程說明及使⽤⼿冊等相關問題,請聯繫本院資訊處張小姐,電話為(02)2361-8577分機457。 二、以上聯繫時間請於上班時間9:00~12:00、14:00~17:00來電。 三、112.12.5第⼀次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一) 建議書徵求文件(請詳閱修正後建議書徵求文件): 1.履約期限由210日曆天修正為255個日曆天,第一期交付時間由120日曆天改為160日曆天,第二期由210日曆天改為255日曆天(第6頁、第40頁、第43頁-44頁)。 2.增加第二期驗收須完成相關系統功能(第40頁-41頁)。 3.第39頁9.修正為「本院不屬核心資通系統或系統開發之委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系統,屬於前開規範者,本院將自行或另行委託第三方進行安全性檢測」。 4. 第29頁於(四)軟體系統需求下,新增「除另有規範外,所有系統需求功能於第一期完成繳交」之文字。 (二)契約書(請詳閱修正後契約):配合建議書徵求文件履約期限調整修正第五條及第七條履約期限。 四、112.12.6第二次更正建議書徵求文件內容(請詳閱修正後建議書徵求文件):第87頁附件9補漏植2間法院之名稱,需建置法院總數無異動,並酌修備註相關文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司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