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52.4 |
機關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
機關地址 | 404 臺中市 北區 雙十路二段二號 |
聯絡人 | 鄭玲如 |
聯絡電話 | (04) 22218341 #317 |
傳真號碼 | (04) 22232959 |
電子郵件信箱 | LuLu1@mail.water.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W4-113-0401-05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豐原廠廢水連線系統水質儀器檢測、校正及連線維護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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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327,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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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當原契約已屆滿,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條款辦理。擴充部分為本公司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交付承攬商繼續服務,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但續約以2次為限,如任何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若擴充部分經費刪減或未通過,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得保留執行與否之最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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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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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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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2 09:30 |
開標時間 | 112/12/12 10:00 |
開標地點 |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號發包中心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採購業務需要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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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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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號發包中心或台中郵局第一五~二六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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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達契約金額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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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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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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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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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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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