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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2024708
機關名稱 靜宜大學
單位名稱 靜宜大學
機關地址 433 臺中市 沙鹿區 台灣大道7段200號
聯絡人 陳明泰
聯絡電話 (04) 26328001 #11365
傳真號碼 (04) 26321078
電子郵件信箱 axel@pu.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413
標案名稱 圖書館-2024外文期刊二批合併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教育部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05
原公告日 112/1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本校網頁免費下載電子檔。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校採購網頁專區免費下載招標文件。https://pur.pu.edu.tw/p/403-1008-60-1.php?Lang=zh-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校採購網頁專區免費下載招標文件。https://pur.pu.edu.tw/p/403-1008-60-1.php?Lang=zh-tw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1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2 10:00
開標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7段2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投標金額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01臺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200號文興樓一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批: 113年1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第二批113年1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需提供電子期刊之永久使用權報表,其中第一批另需提供出版社永久使用權聲明文件。(2024外文期刊(共2批)採購規格書第1頁)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請詳閱「2024外文期刊(共2批)採購規格書」。 2.本公告於112.12.05修正履約日期誤植,使之與規格書一致,非屬重大改變,免延長等標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靜宜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