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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0.3.5
機關名稱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環保設施管理科
機關地址 613 嘉義縣 朴子市 祥和二路西段2-1號
聯絡人 郭建佐
聯絡電話 (05) 3620800 #710
傳真號碼 (05) 3620829
電子郵件信箱 kuo@cyepb.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CY30
標案名稱 113年度嘉義縣鹿草焚化廠底渣再利用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8,774,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採購於底渣交付期限屆滿後,以延長12個月之交付期限或交付數量達38,000公噸之日止(以先到者為準);後續擴充採購以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7,877萬4,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自領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4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29 09:00
開標時間 112/12/29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2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實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或113年1月1日起(以時間在後者為準)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交付數量達38,000公噸之日止(以先達成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三者擇一)
(1)曾經完成焚化廠底渣再利用驗收證明文件。
(2)曾經或目前有承攬焚化廠底渣再利用契約文件。
(3)工廠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底渣篩分、破碎及篩選等設備購買、設置、運轉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具有該項設備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現場設備照片。
(四) 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
(五) 切結書
1.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2.每月餘裕處理量6,000公噸以上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
3.產品種類與再利用用途切結書。
4.具有底渣篩分、破碎或篩選等設備之切結書。
(六) 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兩者二擇一)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之證明文件。
(七) 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廠商得使用本局販售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投標。 2、廠商得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 ※廠商投標文件專人送達者,請於本機關上班時間(08時至17時)送達,送達處所為本機關行政科,非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日不受理。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市郵政第45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檢舉受理單位為本局政風室。 ※[評選時間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局2樓行政科(電話:05-3620800轉503、傳真:05-3620825)。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