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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梁隧道科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三民路一段200號
聯絡人 林晉維先生
聯絡電話 (03) 3396122 #608
傳真號碼 (03) 3398812
電子郵件信箱 10026198@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005-1
標案名稱 113年度桃園市橋梁、地下道改善及修繕工程(開口契約)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11.1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865,97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擴充之權利,本案北、南工區得擴充上限金額至該區採購金額,且以原契約條件辦理規劃設計監造等作業,後續擴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北區:預算金額2,432,985元,採購金額8,000,000元 南區:預算金額2,432,985元,採購金額8,00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03 09:00
開標時間 113/01/03 09: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罄止,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基本資格:
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具有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相關專業技術。
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廠商資格文件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b.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有效期限內相關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水利、結構或大地之工程技術事項)。
c.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複數決標】: (1)本採購複數決標之標的,各投標廠商投標區數不限,投標廠商至多可得標1區。 (2)各項(區)開決標順序如下:北區、南區。 北區:桃園區、大園區、蘆竹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及機關交辦其他地點。 南區:中壢區、觀音區、新屋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復興區及機關交辦其他地點。 (3)機關應依各區開標順序依序辦理決標會議,並由該工區依廠商評分序位依序辦理決標作業,該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得標該區。 (4)各工區之最有利標廠商,原則得標該區,惟同一廠商如得標1個工區後(含保留決標時),其後之項目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履約期限】: 1.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3年12月31日止,另本案後續擴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或契約價金用罄止,以先屆者為準。(以後年度所需經費若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甲方開立派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甲方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派工單,通知施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 規劃部分: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於通知日起10日曆天或依甲方要求期限內,提交規劃方案及其相關規劃資料予甲方。 (2) 設計部分:A.預約維護開口契約通知單(橋梁及地下道改善修繕工程設計):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於指定期限內或於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交預約維護開口契約通知單及相關附件(設計說、特殊事項說明、現況照片、預算書圖及其它機關交辦事項等)予甲方。 B.專案性橋梁及地下道改善工程: a.初步規劃及設計:自甲方交辦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交辦案初步規劃;自甲方交辦日起7 日曆天或甲方要求期限內完成初步設計之應辦事項,並提送設計成果書。 b.細部設計:自甲方通知日起25日曆天或依甲方要求期限內,完成設計規劃階段之應辦事項,並提送設計成果。 c.交付相關文件:細部設計審查通過後,乙方應於5日曆天內或依甲方要求期限內,提交施工相關文件(含電子檔)予甲方。 d.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限。 e.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7日曆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 C.甲方交付乙方辦理之各案完成驗收,經甲方通知次日起算30日內,乙方應提交設計總結報告書1式10份(含電子檔Word及Pdf)提送甲方審查,設計總結報告書。 (3)上述履約期限末日遇例假日皆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提送。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履約地點】:桃園市政府轄內橋梁及各地下道。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樑隧道科(03-3396122)林晉維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樑隧道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招標品項
招標品項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北區
預估數量 1
單位
預算金額 2,432,985元
品項編號 2
品項名稱 南區
預估數量 1
單位
預算金額 2,432,985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