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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4
機關名稱 臺東縣政府
單位名稱 臺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 950 臺東縣 臺東市 中山路276號
聯絡人 臺東縣太麻里鄉衛生所,承辦人:林伯諭先生
聯絡電話 (089) 781220
傳真號碼 (089) 360508
電子郵件信箱 tphc0004@ttshb.taitun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404030635
標案名稱 臺東縣太麻里鄉衛生所--113年度臺東縣太麻里鄉衛生所臨床醫事檢驗委託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76.54.3.46 臺東縣太麻里鄉衛生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30,96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11/30
原公告日 112/11/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東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發包中心)
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正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05 17:00
開標時間 112/12/06 09:30
開標地點 本府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本府指定信箱(臺東郵局三二0信箱)或送達本府發包中心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太麻里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無物調。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院所之醫事檢驗部門檢附:
1.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且有效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仍為有效者;如證明文件於111年度內到期者,則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主動檢附更新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審查,未能提供者視同喪失資格)。
2.檢驗試劑需通過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合格,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3.實際操作檢驗人員需為醫檢公會合格登錄會員,並提供執業登錄執照影本。
4.需具備外部品管通過資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院所之醫事檢驗部門檢附: 1.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且有效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仍為有效者;如證明文件於111年度內到期者,則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主動檢附更新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審查,未能提供者視同喪失資格)。 2.檢驗試劑需通過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合格,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3.實際操作檢驗人員需為醫檢公會合格登錄會員,並提供執業登錄執照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購取招標文件、圖說者,請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於上班時間內持現金或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逕向本府發包中心購領,郵購者請將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限時掛號郵寄臺東郵局第398號信箱購領(信封上應寫明名稱,並附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之A3回件大信封),購圖者應另加郵資110元,每人限購3份,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往返時間) 其他: 一、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招標文件內公告資料或請參閱本府全球資訊網/採購資訊) 二、本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本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網址:http://web.pcc.gov.tw),另函送洽辦機關、發包中心 四、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326141轉323或324,傳真:089-360508 五、檢舉或申訴方式: (一)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臺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9)236180地址:950臺東市中興路2段731號。 3.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53084地址: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5.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二)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六、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府發包中心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七、本採購案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使生效力。 八、若本採購案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不予決標或依刪減後計畫經費決標辦理,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履約地點]臺東縣太麻里鄉衛生所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更正公告:因公告資料及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誤植詳如說明,特此公告週知。 說明: 原為:[廠商基本資格摘要]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院所之醫事檢驗部 門檢附:1.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且有效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仍為有 效者;如證明文件於111年度內到期者,則得標廠商應於有 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主動檢附更新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審 查,未能提供者視同喪失資格)。 更正為: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院所之醫事檢驗部門檢附:1.應備妥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且有效期限於113年12月31日仍為有效者;如證明文件於 113年度內到期者,則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 內主動檢附更新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審查,未能提供者視同 喪失資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東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