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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52
機關名稱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單位名稱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 320 桃園市 中壢區 環北路380號
聯絡人 李娟娟;農經課 黃文聖#2203
聯絡電話 (03) 4271801 #6008
傳真號碼 (03) 4279107
電子郵件信箱 10012894@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1-121
標案名稱 113年度中壢區新明公有零售市場環境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86,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增購:廠商投標總價與預算138萬6,000元之差額,為機關增購權利,因機關需求而延長履約期限,或機關需求增加人力,機關得行使增購權利,增購之履約期限至機關通知止,金額至結算金額138萬6,000元為上限,履約結算項目以實際服務數量計價,利潤、保險或管理雜費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其比例增減,稅捐依規定增減。2.續約:若機關114年度預算不低於廠商投標總價,廠商執行期間若績效良好,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1/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06 09:00
開標時間 112/12/06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六樓開標室(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6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萬9,300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六樓秘書室。(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6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第七條、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本案採總價含稅最低標決標。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農經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農經課黃文聖(03)4271801#2203,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秘書室李娟娟(03)4271801#6008。 4. 履約地點:中壢區公所指定之場所(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公有零售市場) 5.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第七條。 6. 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 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8.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 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 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10. 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11. 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12. 詳契約補充說明。 13. 本案先行辦理招標作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14. 1.增購:廠商投標總價與預算138萬6,000元之差額,為機關增購權利,因機關需求而延長履約期限,或機關需求增加人力,機關得行使增購權利,增購之履約期限至機關通知止,金額至結算金額138萬6,000元為上限,履約結算項目以實際服務數量計價,利潤、保險或管理雜費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其比例增減,稅捐依規定增減。2.續約:若機關114年度預算不低於廠商投標總價,廠商執行期間若績效良好,廠商可於113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向機關申請續約一年,續約之履約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機關內部若簽辦同意,以公文通知廠商續約,其餘以原契約單價、數量及條件執行,不另簽訂契約,續約之總價原則與原契約投標總價相同 (但機關仍保留增購之權利,詳細內容同前款「增購」之規定)。績效良好之標準如下:113年10月31日前遭本所扣罰累計5,000元以下,且遭本所行文要求改善工作內容 (不包含驗收缺失)累計未達3次。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