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65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公用課 |
機關地址 | 423 臺中市 東勢區 豐勢路518號 |
聯絡人 | 江雅玲 |
聯絡電話 | (04) 25872106 #22 |
傳真號碼 | (04) 25872365 |
電子郵件信箱 | ling9@taichun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1101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東勢區路燈管理維護及零星增設工程(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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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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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53,2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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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條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20%,若有後續經費,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或單價)辦理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契約金額20%(新臺幣550,654元整),期間為契約簽訂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實際金額視後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核定經費撥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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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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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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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4 08:30 |
開標時間 | 112/12/14 10:00 |
開標地點 | 本所2樓會議室(423臺中市東勢區豐勢路518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3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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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23臺中市東勢區豐勢路518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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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以各派工單所載完工日期為履約期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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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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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E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之公司或行號。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餘詳投標須知與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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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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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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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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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