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4 |
機關名稱 | 立法院 |
單位名稱 | 立法院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中山南路1號 |
聯絡人 | 黃敏萱 |
聯絡電話 | (02) 23585533 |
傳真號碼 | (02) 23585540 |
電子郵件信箱 | ly20768@ly.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3200692 |
標案名稱 | 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議事大樓無障礙電梯設施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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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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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274,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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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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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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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05 09:30 |
開標時間 | 112/12/05 09:3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98,239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立法院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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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總務處採購發包中心(開標當日須於09:30分前送達群賢樓802會議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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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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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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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查詢登記資料代之。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並應檢附本投標須知所附之「聘任工地負責人資格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實務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5)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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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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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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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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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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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