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5.32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708 臺南市 安平區 永華路2段898號 |
聯絡人 | 採購程序:邱珮鈴/規格:王若縈 |
聯絡電話 | (06) 2975119 #2116 |
傳真號碼 | (06) 2955204 |
電子郵件信箱 | gugigi0317@mail.tain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NCFD1135506 |
標案名稱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度緊急救護耗材1批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1 - 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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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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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項目:本案履約標的所列項目。
2.擬保留增購期限:114年12月31日止。
3.擬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320萬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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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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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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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0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1 10:00 |
開標地點 | 本局4樓發包室(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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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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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本案規格說明備註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為財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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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詳見投標須知第33點及33-1點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至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電子領標者,投標廠商若未檢附本項資料,允許於開標時補正;未檢附或未補正者,視為不合格標。)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標單正本。 6.估價單正本。 7.押標金:新臺幣15萬元整。 8.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9.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10.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本表為機關審核用,未檢附,機關得以空白表審核) 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非必要文件,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免填此表) 12.「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西藥及醫療器材)」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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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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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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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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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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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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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