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5.4 |
機關名稱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單位名稱 | 綜合發展組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仁愛路4段505號 |
聯絡人 | 陳懷禮 |
聯絡電話 | (02) 27588008 #576 |
傳真號碼 | (02) 27584847 |
電子郵件信箱 | sun561@yatse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8281200 |
標案名稱 | 「直轄市定古蹟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暨周邊設施升級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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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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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7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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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973,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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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案含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新臺幣14億元為上限,本採購為直轄市定古蹟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暨周邊設施升級工程,發包工程費新臺幣9億7,300萬元;後擴工程包含斜屋頂防水及面磚修復工程、戶外迴廊地坪修復工程、戶外照明工程、演出專業設備工程(含維護保養)等相關工項;惟上述實際後續擴充發包項目及經費預算將依實際需求、預算來源、審議通過情形辦理。工程竣工仍預計以本採購履約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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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827,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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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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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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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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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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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0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05 10:00 |
開標地點 | 國立國父紀念館第二會議室(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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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國立國父紀念館1樓綜合發展組辦公室(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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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0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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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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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之工程實績資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代表廠商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2/5,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使用執照或營造業承攬手冊登記證明。投標廠商如提出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工程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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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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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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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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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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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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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