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9.3 |
機關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單位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機關地址 | 413 臺中市 霧峰區 中正路738-4號 |
聯絡人 | 林先生 |
聯絡電話 | (04) 37061432 |
傳真號碼 | (04) 23335545 |
電子郵件信箱 | e-4602@mail.k12e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6022 |
標案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勞務人力承攬外包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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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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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2,386,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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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本案有擴充之需要及履約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廠商有優先擴充權,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案依原契約條件擴充,擴充期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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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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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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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9 10:00 |
開標地點 |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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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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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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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依業務單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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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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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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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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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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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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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