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13.25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單位名稱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機關地址 |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市政路456號 |
聯絡人 | 陳志龍 |
聯絡電話 | (04) 22513287 |
傳真號碼 | (04) 22520701 |
電子郵件信箱 | m90156@tcp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03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錄影監視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3 - 光學儀器, 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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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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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0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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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7,022,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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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基於他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7項,付費請本分局行政協助辦理遷移機、本分局維修經費、警察局補助款或其他剩餘款項之需求。
(1)預估金額250萬元,並以原契約單價及付款條件辦理續約。
(2)另114年度在未完成發包程序以前,得以後續擴充方式,依本契約單價洽維修廠商繼續維修,相關履約期限、驗收、保固等權利義務關係,均依原契約規定,並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辦理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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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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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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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0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05 10:00 |
開標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456號3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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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456號1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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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3年1月1日起(在1月1日後決標者,自決標翌日起交接)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派修總金額達契約金額上限止,並依各次派修單指定期限完成維修事項。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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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營業項目為「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登記代碼「EZ05010」之公司或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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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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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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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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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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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