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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2/11/23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2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婦幼科陳慧玲1999轉1951/楊雅婷1728
聯絡電話
(02) 27208889 # 1728
傳真號碼
(02) 27206552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090908S0129a110-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第5次議定)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090908S0129a110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50,695元
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文山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及契約第15條。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8478878
 廠商名稱
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和平東路2段24號11樓
 廠商電話
(02) 23623022 # 8310
 決標金額
350,695元
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13/01/01 - 113/01/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第5次議定)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50,695元
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決標金額
350,695元
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50,695元
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2/11/13
決標公告日期
112/11/23
契約編號
1090908S0129a110
是否刊登公報
總決標金額
350,695元
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及契約第15條。
(2)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2.變更事項:
(1) 自113年1月1日起延長1個月服務至113年1月31日止。惟本局「委託辦理臺北市文山婦女支持培力中心」(案號:1112055)提前開辦營運,則本案終止契約。
(2) 廠商應於本次契約變更後10日內,提交113年度1月工作計畫書(含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分配、工作人員名冊等)報請機關同意。
(3) 實施計畫第肆點第四項第(一)款第1目、第(三)款~(六)款變更為:
「(一)個案服務:
1. 提供單親家庭、弱勢婦女及一般社區婦女及其子女個案工作與管理服務、心理輔導、福利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與就業轉介等服務,擴充期間應達45案,其中新開案應達2案,每名社工員平均在案量應達15案(督導或主任之案量不在此限)。
(三)福利諮詢:包括電話、郵件、面談等所提供之諮詢服務,擴充期間應達45人次,建立求助問題態樣,收集並分析服務需求,俾利持續修正本市相關服務模式。
(四)刪除。
(五)刪除。
(六)刪除。」
(4) 113年起社會工作人員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補助,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及補助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