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7.3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 |
機關地址 | 320 桃園市 中壢區 青埔路二段122號 |
聯絡人 | 總務主任 |
聯絡電話 | (03) 4531626 #510 |
傳真號碼 | (03) 4531441 |
電子郵件信箱 | pm@mail.cpps.ty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24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第二之三期新建校舍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2,216,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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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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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90,075,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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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90,075,159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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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保留洽本案得標廠商辦理「第二之三期校舍工程涉及與學校原有第一期、第二之一期校舍界面整合介接所需相關設施設備工項」、「本校基於校舍功能效益發揮極大效益化新增需求設施設備工項」及「本案於規劃設計作業階段因未可預見而未予編列或於規劃設計作業階段時因漏列、數量計算不足之相關設施設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預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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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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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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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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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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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1 17:30 |
開標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二樓雙語教育中心(校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2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44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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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地址:320016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2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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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接獲本校書面通知進場施作之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開工,自開工日起計520日曆天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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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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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丙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甲等綜合營造業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部分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校同意者為限。 (二)廠商投標應檢附證明文件 含「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領標憑據」、「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廠商相關綜合營造業、自水來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相關資格文件」、「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合作同意書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有關廠商各文件應行注意事項,請詳見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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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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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有關廠商相關工程履約實蹟、財力、人力情形,已納入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辦理評選,故不另訂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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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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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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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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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