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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2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聯絡人 李靜雯
聯絡電話 (02) 27877847
傳真號碼 (02) 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fly12250622@fd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TFDA-A-502
標案名稱 113年度「TFDA生化性廢棄物委外清除處理」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7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 2 年,(114年至115年),114年度及115年度各1次,每次清運廢棄物上限為15,000公斤,其經費均為新台幣97萬5,000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條件、項目及內容。 2.後續擴充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承 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1/30 17:00
開標時間 112/12/01 14: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2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二、廠商採共同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12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1,25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採共同投標者,投標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本案勞務採購性質特殊,以廢棄物清除法及環保法規為依據,為符合環保局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定時申報及確認作業,若共同投標時,以處理廠商承攬為主,配合一家清除廠商為原則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依事業廢棄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98458C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規定:若共同投標時,清除廠商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定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 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廠商納稅之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大專院校以院、系、所名義投標者,至少應附校方准予投標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1.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執行清除及處理本署廢棄物之合作處理廠具有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且證照有效期限需涵蓋當年度之履約期限)■清運車輛需裝置GPS追蹤系統,而該追蹤系統係經環保局或其委託機構現場審驗、鉛封、核發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追蹤系統裝置證明文件,並經環保局單位確認審驗操作合格後核發操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12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1,25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5)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五、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12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每次得標廠商需於本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署收貨,逾期者每日按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規格承辦人詳需求說明書拾、十六。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