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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9.4.7
機關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單位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鄭玟鍀
聯絡電話 (03) 8325141 #109
傳真號碼 (03) 8358639
電子郵件信箱 47880@fore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L-113001
標案名稱 歷史建築菁華林苑、菁華街33號、33-2號及菁華街8巷1號、2號修復再利用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182,33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9,308,27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1/20
原公告日 112/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HL113002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04 17:00
開標時間 112/12/05 09: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 本分署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或以掛號寄達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收發室收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採二階段通知廠商開工,第一階段「歷史建築菁華林苑、歷史建築菁華街 33號、33之2號」,履約期限720日曆天;第二階段「歷史建築菁華街8巷1號、2號」,履約期限54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特定個別項目: 本材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2)應檢附文件影本: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章、公司(廠)印章、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章、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管機關查驗表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公會會員證、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一.工地負責人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 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二.泥作(土水)、大木作、小木作及瓦作匠師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 條規定匠師應具備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本案為配合資格標開標作業,第一次更正公告修正開標時間調整為同日上午9時整。 ※修正招標公告「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附加說明漏字,相關人員資格請參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第一階段開標為資格審查;第二段為評分審查,評分方式為總評分法,符合資格者本分署另行通知審查時間、地點進行審查;第三階段為價格標開標,評分合格者本分署另行通知開標時間、地點進行開標。 二.審查項目及標準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 三.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工期間聲響較大之工項應配合於8點至12點及13點至17點30分間施工,減少影響鄰近居民。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四.本案決標金額,依標比調整預算表各項單價。 五.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分署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分署於開標⽇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八.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九.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分證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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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