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27 |
機關名稱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單位名稱 | 供應科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長興街131號 |
聯絡人 | 段洛城 |
聯絡電話 | (02) 87335797 |
傳真號碼 | (02) 87335794 |
電子郵件信箱 | hpistons@water.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6027S13 |
標案名稱 | 口徑20mm至40mm新建案自動計量及傳輸設備與配件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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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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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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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7,151,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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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當年度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通知交貨期限期滿或經評鑑未取得續約資格,惟機關接續標案尚未完成發包訂約前,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應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知交貨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或與本案相同材料項目新契約完成發包訂約日,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5%。2.本案通知交貨期滿,經評鑑後符合續約資格者,應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續約1年。餘詳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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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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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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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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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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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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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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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2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28 11: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35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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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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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訂約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規範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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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契約無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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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1.投標時廠商須檢具合作意向書,併招標文件投標,並依說明填寫投標廠商、水量計製造商或代理商、讀表通訊模組商3類廠商基本資訊後加蓋各廠商公司大小章。同一廠商得兼為前揭廠商一類以上。2.投標廠商僅可列載、簽署於單一合作意向書;非屬投標廠商者則不限列載、簽署於單一合作意向書。3.應檢附水量計製造商或代理商之「度量衡業許可執照」 。(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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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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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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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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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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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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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