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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5.33.5
機關名稱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單位名稱 文物管理及行政組
機關地址 704 臺南市 北區 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一樓,文物管理及行政組)
聯絡人 嚴舜耀
聯絡電話 (06) 2217052 #502
傳真號碼 (06) 2213160
電子郵件信箱 maskk0217@mail.taina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TMACH90S
標案名稱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84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1/17
原公告日 112/11/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1/24 11:00
開標時間 112/11/24 11:30
開標地點 704033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一樓,練團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033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一樓,文物管理及行政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對「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整修工程全部竣工且驗收合格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個人或聯合執業建築師事務所」,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段及同一地點辦理。 ※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投標廠商於決標後,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如有不一致地方,應以「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為準。 ---------------------------------------------------------------------------------------------------- ※※第一次更正投標文件內容如下: 1. 「需求說明書」:第六項2.內容(1)其中「規劃設計」文字,刪除。 2. 「投標廠商評選須知(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標準之評選項目第一項,其中「規劃設計」文字,刪除。 3.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本案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分5期請款給付,乙方申請款項時應開立「收據或發票」,備妥文件資料後,函請甲方撥付。更正為履約進度「分3期」請款給付。 4.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僅留「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