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1 |
機關名稱 | 國立政治大學 |
單位名稱 | 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華街187號 |
聯絡人 | 黃柏鈞 |
聯絡電話 | (02) 23419151 #2348 |
傳真號碼 | (02) 23216933 |
電子郵件信箱 | hbojiun@nccu.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I00-4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公企中心機電空調視聽設施維護及修繕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7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8,7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即與得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續約1次,期限為1年(自114年2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金額為870萬元整。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12/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13 14:00 |
開標地點 | 116臺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6臺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3/2/1~114/1/3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 「甲等冷凍空調業(E602011)」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三項營 業登記項目均應具備;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 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 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 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 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 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之資料代之,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未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者,資格審查結果為不 符)。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